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资金流动日益活跃,资金量不断扩大,加之大量的小额担保贷款公司的出现和部分中小企业大量吸纳社会闲散资金投入民间借贷市场,加大了资金流向的集中性、加剧了资金风险的不稳定性、造成各种深层次的社会矛盾集中凸显,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也呈逐年大幅增加趋势,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数量也长期居高不下。
一、近三年来我院民间借贷执行案件的情况
2015年至今,我院共受理各类民商事执行案件4515件,涉及执行标的额约9.21亿元,其中借款合同案件1669件,涉及执行标的额约4.76亿元,借款合同案件数占案件总数的37%,涉执标的占总涉执标的额的52%,这些案件中近80%的案件系民间借贷案件。案件标的也由原来的几百元、几千元、上升到现在的几万元、几十万元,甚至动辄上百、上千万元。借款用途也已由原来的家庭生活急需逐渐演变为投资合作、经营牟利甚至其他非法用途,因民间借贷而产生的诉讼案件也呈现出了数量多、标的大、案件执行难度大、执结率低、社会不稳定因素明显等新情况、新特点,民间借贷执行难的状况不容乐观。
二、民间借贷案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综合分析案件的执行情况,近几年来民间借贷案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涉及同一当事人的系列案件呈多发态势
由于金融市场秩序过于混乱,赌博、放高利贷、公司集资等非法活动日渐增多,由于资金链断裂导致出现诉讼的情况不断发生,审理执行中也出现了两个极端,一方面是被执行人集中体现为同一人或少部分个体,另一方面是申请执行人集中为同一人或少部分个体。
据统计,我院所执行民间借贷案件中涉及同一被执行人直接欠债或者借名用款的多达数十起,涉案金额数额少则七八十万,多则几百万上千万,由于所欠债务往往不是因为正常的生产、经营风险产生,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基本归零,导致大量的民间借贷案件难以实际执行到位。
另一方面,由于社会上一些专业以放贷为生的人员出现,加之部分融资担保公司为了规避非法集资罪名,以多个自然人名义吸纳资金后对外放贷形成债权,此类专业放贷人申请法院执行的案件,一般涉及执行标的较大,部分还与社会黑恶势力相互勾结,在讨债的过程中往往采取一些殴打、非法拘禁等暴力手段,甚至在向法院申请执行之后仍然如此,导致的民怨较深,法院在执行此类案件过程中遇到的阻力也最大,成为当前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二)被执行人送达查找困难
民间借贷案件从借贷关系形成到进入诉讼程序,往往经历了催要追要的过程,债务人在无力偿还的情况下往往选择外出避债,一走了之,有些被执行人甚至举家外出,在其户籍所在地无法查找,且其所在的村委会、居委会亦不知晓或者不配合查找其下落。案件在审理阶段就出现了较多的债务人下落不明缺席审理的情况,在执行阶段,又因被执行人长期外出避债、居无定所,无法实施有效送达或者及时采取强制措施。上述情形的存在,使得执行人员在查找被执行人时面临很大困难,往往存在难以送达执行文书或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少有被执行人主动到法院接受询问或自动履行情况。
(三)执行标的大,可供执行的财产匮乏
近年来的民间借贷案件往往标的额较大,动辄数十万、上百万,被执行人又往往由于种种原因经济恶化,资金链断裂,一些隐含高利贷性质的民间借贷案件,申请人又往往力度极大,穷清索债手段,被执行人的有效财产早已被抵偿债务或者搜刮干净,进入执行程序时,被执行人已经完全无力偿还,导致执行难度加大,执结率偏低。部分案件由于被执行人提前有躲债、避债的思想准备,已经对有效可执行财产进行了转移,导致案件无财产可供执行;有的因为多方欠债,可供执行的财产已设置了重重的权利障碍,导致案件执行过程中,需要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抽丝剥茧,去伪存真后采取执行措施,其工作难度之大和执行成效之差不言而喻。另一个突出问题是,涉及农村宅基地的处理存在多方面的障碍。由于受法律和国家政策的限制,农村宅基地的买受人只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买受人范围十分狭窄,加之在农村熟人社会的环境下,碍于面子等因素考虑,多数有购房需求的人也很少会购买此类房屋。同时,农村宅基地的审批以户为单位,往往涉及家庭共有财产的问题,如果债务为个人债务,则法院无法直接处理家庭的共有财产。
(四)审执互不兼顾问题突出
一是当事人身份信息录入不完整,裁判文书上没有显示,事实上,在民事案件审理阶段,法院信息管理系统严格要求录入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在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已经核实清楚的情况下,往往忽略在裁判文书上显示已经核实的身份信息,导致执行机关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需要重复进行身份信息核实工作,工作简单重复且效率低下。
二是财产保全措施衔接不畅。如在案件审理阶段法院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后因审理期限较长而未能及时采取继续保全措施,在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时冻结期限已经超过,账户自动解冻,使得被告得以转移财产,给执行工作造成极大困难。
三是裁判不当、甚至错误裁判给执行工作带来困难。尤其是部分调解案件,法官在调解过程中并未严格审查案件基本事实,而只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制作调解书,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案外人提出异议。还有部分民间借贷案件由于法官审查不严,导致赌债、高利贷等非法债务通过诉讼这一合法途径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往往对此反应强烈,意见较大。
四是虚假诉讼审查困难。民间借贷领域涉及的虚假诉讼最多,是虚假诉讼的重灾区。部分民间借贷案件当事人,为了规避执行,恶意进行诉讼,将现有的财产通过调解或判决的形式转移给有特殊关系的他人名下,然后自动履行或通过法院执行,导致其他合法债权无法继续执行,最终实现规避执行的目的。实践中,因虚假诉讼案件手段隐蔽,证据难查,导致法官识别认定困难,司法实践中基本无法查实,给执行工作造成了较大的困难。
三、对策及建议
(一)建议政府和职能部门加强引导和监管,规范民间借贷市场秩序
一是建议相关部门要尽快规范资本市场,完善个人征信体制,让游走在边缘的民间借贷走向正轨。鉴于目前民间借贷纠纷普遍存在且有逐渐扩大趋势,国家或相关部门要尽快制定民间借贷法规或民间借贷管理办法,以规范、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引导民间借贷走上正常的运行轨道。
二是切实改善金融服务,提高服务水平。在保障银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金融部门要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中小企业或居民简化贷款手续,提供简便、快捷的信贷服务。
三是要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引导中小企业以入股方式吸收民间闲散资金,拓宽民间融资渠道,减少民间借贷资金。四是要加强对从事民间借贷、非法吸揽资金等业务的各类机构的监测和监管。由于对资金市场监管过于松散,大量的民间中介、小额担保投资公司、商家企业均投身到资金融通业务中来,社会资金高度集中,一旦信用风险积累后爆发,后果将十分严重,因此,对其进行监测和管理十分必要。在当前存在大量民间放贷的情况下,管理监督机构要加强管理,增强公民放贷的透明度,引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防止变相非法集资,破坏金融秩序,扰乱经济发展。
(二)加大对民间借贷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金融犯罪是社会的毒瘤,对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破坏性极大,甚至一个案件可能影响一个地区的社会稳定,因此对高利贷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金融违法犯罪行为,应与公安机关协调配合加大打击力度,通过审判规范金融市场,促进辖区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一是政府及职能部门应坚决取缔违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投资公司、担保公司等经营性机构,纠正企业的不当融资行为,防止变相非法集资,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二是法院在案件审理阶段,要严格审查民间借贷关系中的证据材料,重视双方到庭质证,通过双方陈述、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等方式,努力查明案件的客观真实,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活动,对违法的民间借贷活动不予保护。对涉嫌虚假诉讼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对民间借贷中的非法借贷形式坚决不予支持。
三是要依法严惩民间借贷中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和严厉打击虚假诉讼、高利贷,维护经济秩序;依法查处和严厉打击赌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及由于催讨债务引起的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三)要多用调解手段解决纠纷,纠正违法违规借贷
民间借贷类案件的审理,应做根据双方客观情况好调解工作,力争通过调解缓解金融风险,化解社会矛盾。
一是针对借贷双方均为自然人个体的民间借贷案件,应结合双方的经济实力、需求程度、了解程度、生产经营状况等综合因素,多做调解工作,尽量为借贷双方资金的良性运转创造条件,减缓金融矛盾的集中爆发。
二是针对中小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以民间借贷形式的融资用于企业发展的,如利息或违约金约定过高,人民法院应着力通过审判,引导双方当事人重新协商确定利息或违约金标准,使其回到合法、理性借贷轨道。为利于企业发展,可考虑“放水养鱼”的工作方式,支持借贷双方通过债转股,降息、延期等形式,让双方形成新的合法借贷关系,保持企业发展的动力。
(四)多措并举提高当事人风险意识
日常生活中,要加强公民诚实信用观念、投资风险意识等方面的教育,大力宣传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和金融知识,广泛利用电视、报纸、杂志、户外多媒体等宣传媒介报道典型案例,做好引导投资与风险提示,以警示投资风险,帮助群众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让更多的人引以为鉴,使整个社会形成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从而减少投资风险和纠纷的发生。
(五)切实做到审执兼顾
要树立法院工作一盘棋的整体工作理念,做到审执兼顾、审执配合、审执互促,最终实现法院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地方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实现依法治国的宏伟目标。
一是对民间借贷案件进行严格的审查,尽量降低非法债权通过审判得以合法化的几率。对于只有借条而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案件,应当加大对资金来源、交付方式、地点、借款用途等内容的审查力度。
二是对存在财产保全的案件,在出具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上注明财产的保全的详细情况,以便执行法官及时了解掌握,另外对于在法律文书生效前可能存在保全期限到期情形的,更应与执行部门沟通,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执行法官接手执行案件之后应当及时调阅案件审理材料,对于保全等问题主动与审理法官取得联系,做到全面把握案情。
三是规范法律文书制作形式和裁判调解内容,在生效法律文书中准确显示案件当事人基本信息,以便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人员及时采取查控、扣押等措施,减少执行人员工作强度,提高执行工作效率。部分在案件裁判文书中,因表述错误导致案件无法执行,建议由本院或上级法院对审判执行人员统一进行培训,规范执法司法行为,避免不必要错误的产生和出现。
四是要加大执行力度,以执行促审判,以执行促履行,通过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打击拒执犯罪、打击暴力抗法犯罪、加强执行案例宣传、建立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制度、公示失信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网络执行查控、对执行财产网络司法拍卖等有力措施,威慑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义务。同时加大对干警业务技能的培训,深钻细研法律,提高审判、执行人员的业务水平,使其学以致用,公正司法,正确运用法律维护社会稳定,调节好各种社会矛盾关系。通过执行工作的内外双修,在实现执行质效提升的同时,也树立了法院的司法权威,使涉案当事人自觉尊法守法,同时也促进审理案件的调解、履行。
五是要进一步搞好执行公开,做好“党委领导、政府支持、人大政协及各界群众监督、法院主办”的执行工作大格局,建立健全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和执行威慑机制。把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之中,并认真贯彻落实到位,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矛盾化解,各负其责,各司其职,信息共享,互相配合,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使违法人员无处遁形,从而达到社会和谐稳定,经济繁荣、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