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人民法庭建设和布局

  发布时间:2017-08-31 09:21:51


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基层的基层”,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关键的关键”,既处在司法为民的最前沿、化解矛盾的第一线,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具有特殊地位,在国家和社会治理特别是县域治理中承担的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因此,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建设,对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促进公平正义,提升司法公信,弘扬法治精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笔者结合近年来在人民法庭工作经历,现就人民法庭建设和布局存在的问题及今后工作的建议等进行了调研,希望与各位同事共研。

     一、基层人民法庭建设及布局的现状

基层人民法庭的布局现状。1999年6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人民法庭根据地区大小、人口多少、案件数量和经济发展状况等情况设置,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 。从此,人民法庭开始大规模撤并,掀起了规模化、规范化建设的高潮,人民法庭不在是一乡镇一法庭,而是多乡镇一法庭模式,极大地降低人民法院的办案成本,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基层人民法庭的基本现状:1.在立案形式上更加便民,实行网上立案,将便民诉讼与审判流程的规范化管理有机的结合起来。2.简易程序的适用率较高。由于绝大多数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大大缩短了审限,大大地提高了办案效率。3.实行法庭审理与巡回审理并举的方式。对边远地区,尤其是涉及诸如赡养、抚养等弱势群体案件,派出巡回法庭就地审理的。4.在硬件设施上,法庭基础设施建设总体上得到加强,人民法庭的办公用房、办公设备等硬件设施和办公电脑、网络化建设等方面较以往有较大改善,但办公条件和后勤保障方面还是有所欠缺,不尽人意。5.在案件数量上逐年呈上升趋势,2018年以来每个法庭收案在400件以上,案件审理难度逐年加大,纠纷类型逐年增多。6.人员进一步年轻化,每个法庭有一至三名正式在编干警。

二、人民法庭建设和法庭布局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庭布局方面。

一是法庭的设置上,城区法庭与法院机关受案范围重合,城区法庭的是设置已缺乏是实际意义。由于城区法庭设置距离法院机关过近,到城区人民法庭与到法院机关所在地诉讼无太大区别,人民法庭相对于法院机关所具有的区位优势无法得到发挥。故城区法庭的设置对当事人而言几乎不构成太大的影响。二是有的法庭布局不合理,有的法庭案件太多,法庭人员太少。

(二)法庭队伍建设亟需加强

1、人员配备严重不足。由于司法改革员额制法官的实行,具有审判资格的员额法官大幅减少,使得原来法庭人员配置发生了结构性变化,一部分审判人员转为法官助理,员额制法官编制不足,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凸显人员缺乏,目前人民法庭工作人员配备远达不到基本要求。而且,近年来人民法庭收案数逐渐增多,但人员编制数和实有人员几乎没有增加,加之部分信访等工作消耗了相当一部分精力,使得“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出。比如在实践中,需要巡回审判时,法庭经常无人值班,只能由当事人上门参加庭审,不方便群众诉讼;面对突发事件,法庭人员少,力量薄弱,很难及时有效处置。特别是人民法庭尚无配备法警和安保人员,安全保卫力量薄弱将严重制约着人民法庭正常履行职能,审判人员开庭时无人执勤,导致出现突发事件不能及时处置,甚至威胁到审判人员的人身安全。

2、法官待遇普遍偏低

该院人民法庭法官的待遇普遍较低,难以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一是法官的职级待遇偏低。按照相关规定,人民法庭的庭长应该选派科级以上法官担任,但是员额制法官实施后,法官等级和职级待遇脱钩,科级职级待遇也不在落实。二是法官的收入水平不高。相对于普通公务员而言,人民法庭的法官未能因其工作的繁重和条件艰苦而在经济收入上获得相应补贴,也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法庭干警的工作积极性。以某县法院为例,近三年流失法官5人,基层法庭人才流失严重。

3、司法能力有待加强

客观而言,人民法庭干警大部分已经具备较高学历层次,但法律专业出身的少,理论水平欠缺,司法能力有待提高。鉴于法官数量少、工作任务重的现实困难,法庭法官与其他人员参加培训和学习的时间仍然无法得到保障。针对法庭特点的专门业务培训缺乏等因素的存在,直接影响着法庭干警的知识更新和能力提升。人民法庭司法能力的提升却停滞不前,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有待提高。人民法庭条件相对艰苦,干警驻庭时间相对较短,每个星期两头跑,人民法庭不是根据农村习惯安排工作时间,而是参照机关工作时间作息,不能与当地老百姓打成一片了。

(三)物质装备和经费保障较为薄弱

一流的审判业绩,离不开一流的物质保障。然而,目前该院人民法庭在基础设施建设上距标准化人民法庭还有一定的差距。部分人民法庭的办公用房紧张,办公设备短缺,办案交通工具老化陈旧甚至缺乏,办公自动化、信息化建设相对滞后。同时,经费保障不足的问题也明显制约着人民法庭审判职能的正常履行,影响了人民法庭法官工作效率的提升。

     三、加强人民法庭建设和法庭布局的对策与建议

(一)优化人民法庭的区划布局

     人民法庭的布局,要结合辖区面积、人口分布、诉讼需要等因素积极稳妥地做好法庭的调整、巩固工作,力争在几年时间内,使法庭的设置更加符合审判工作需要。因此,法庭设置必须依据按需设立、科学布局的原则进行设置。首先,要对现有法庭进行分析。在调研中,要了解法庭的运行情况,哪些法庭在正常运转,哪些没有开展工作。同时,还要了解和分析现有法庭的布局,要提出有哪些法庭布局合理,哪些不合理,保存合理的法庭,撤并不合理的法庭,特别是撤并城区法庭,充实偏远的案件较多的乡镇法庭。其次,对法庭进行重新布局。在布局时要结合三大因素:一是案源情况;二是人口密度和数量;三是与法院机关距离。参照上述因素的宗旨就是要确保设立的法庭能体现“两便”精神。在我国中部地区,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交通状况、人口密度、区域面积等因素,1.法庭地点必须在距法院机关20公里以上。2.法庭管辖人口20万以上;3、法庭平均每年受理案件最少达400件以上。且法庭房屋的建设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和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要求。另外,加快智慧法院建设,加强大数据与司法改革的深度融合、深度应用并不断完善智能辅助办案系统,促进科学决策,提升审判质效。

(二)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人民法庭工作的重要意义

   重视人民法庭建设工作,就必须发扬重视基层工作的优良传统,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人民法庭工作的重要意义。人民法庭各项工作必须深刻认识和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历史方位,准确把握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十九大精神上来,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扎实做好审判执行各项工作,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只有充分认识到人民法庭工作的重要性,才能形成上下一心,齐抓共建的良好氛围。加强人民法庭工作,是一项基础性、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必须持之以恒。

    (三)加强人民法庭队伍建设。第三次全国人民法庭工作会议提出,要把人民法庭工作经历作为选拔干部的重要条件,把人民法庭建设成为审判骨干的成长基地、领导干部的选拔基地,要努力将人民法庭打造成人民法院人才的培养仓、储备库。一是重视法庭,人才向法庭倾斜,待遇向法庭倾斜,经费向法庭倾斜,配强法庭庭长,加强法庭法官职业化建设,提高司法能力。二是完善理论和业务的学习机制,端正学习态度。三是以党建为领航灯,创建一庭一支部一品牌一特色。针对法庭案多人少问题,一是增加劳务派遣人员的数量,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证的人员中择优聘用为法官助理,以试用以下办法,聘请书记员和法警。通过聘用法官助理、书记员和法警,既可以解决人手不够的问题,又可以弥补法庭的人员不足。二是适当选任责任心强,有一定文字功底和法律知识的人民陪审员驻庭帮助法庭工作,参审案件。三是,通过公开考录公务员的办法补充人员。近几年有些缺编严重的法院通过考录公务员的办法录用了一些人才,但因门槛高、范围小,考录结果不尽人意,这需要各法院向当地党委汇报,争取降低门槛,扩大报名范围。

  (四)提高司法能力,实现法庭审判便民化、管理规范化和功能多元化。加强人民法庭建设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努力提高司法能力,做到审判便民化、管理规范化、功能多元化。司法能力是司法公正的基础,提高司法能力是推进法官职业化的基本要求之一,司法能力的高低体现了法官职业化的程度,直接关系着公正与效率,影响着司法的权威。因此,提高法官的司法能力是法院建设和促进和谐社会的根本。庭审在审判活动中处于核心地位,也是考验一个法官的判断综合能力,必须提高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要保证做到程序公正合法,按法律规定的步骤指挥控制各项庭审活动的进行,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作为一名法官,高水平的办案技能是法官的必备条件之一,最重要的是你要有能力把法律关系向当事人讲清楚,尤其在案件复杂的情况下,如何把抽象的法律条文应用于复杂的实践,这确实需要法官有高水平的技能,同时还必须具有强烈的责任感,这样才能够办好案。人民法庭在诉讼过程中,应坚持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群众,不断创新机制,全面提升服务水平,巡回办案,深入到田间、地头,做到哪里有诉讼,哪里就有人民法庭。

   (五)依法支持其他国家机关和群众自治组织调处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以非强制性和非对抗性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作为价值取向。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在各个时期各个领域化解矛盾纠纷中发挥重要作用,积累了大量经验。然而,单一的调处模式和手段很难适应新形势下化解矛盾纠纷的需要,建立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可以有效整合司法资源、行政资源以及各种社会资源,各负其责、各尽其能、相互配合、协同作战,形成多方面、多层次、多角度、立体化的矛盾纠纷化解处理格局。人民法庭职能应当纳入社会综合治理功能之中,通过特别诉讼程序及时确认人民调解协议和行政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赋予调解协议以法律效力。

(六)依法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充分发挥司法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着力加强和改善人民法庭参与社会治理的方式和手段。 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是人民法庭的重要职责。目前,农村普遍存在法律知识缺乏,法律意识淡薄,特别需要建设培养一支懂法用法的人民调解队伍,这支队伍处在社会治安和处理各种民间纠纷的“前沿阵地”,指导好他们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采取“以防为主,群防群治”的有力措施,有利于及时化解矛盾,把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安定团结,减轻人民法院的工作压力。人民法庭要充分利用自身优势,配备专门人员,负责保证人民调解工作正常开展,要加强与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联系,建立情报互通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人民调解员会议,分析存在的和潜在的矛盾纠纷,研究工作对策,提高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效率。人民法庭对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主要是业务指导,可以采取以案代训、以会代培、专项辅导、诉调对接等方式进行,把握好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关系,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中做到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特点,共同构建好解决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

    (七)积极参与辖区社会治理。党的十九大提出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人民法庭是基层治理的重要环节,在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中发挥桥梁纽带和法治保障作用 。人民法庭不是按照行政区划设置,不隶属于所在地乡镇管理。但是,人民法庭的工作与辖区乡镇工作息息相关,法庭工作的顺利开展也依赖于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和配合。作为人民法院最基础的细胞,人民法庭应当积极参与到社会治理中去,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1)找准定位,积极参与。审判工作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节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人民法庭在参与基础社会治理时应当做到有为而不乱为,到位而不越位;(2)围绕重点,主动服务。在当前城镇化建设热潮中,针对农村土地流转、征地拆迁等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积极开展司法调研,进行法律风险评估、法律预判,为基层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3)延伸触角,提前介入。发挥人民法庭与人民群众联系最为密切的优势,在辖区各乡镇、村组广泛设立巡回审判点、法官工作室,变“坐堂问诊”为“巡回出诊”,实现“咨询不出门,调解不出村”,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有条件的法庭应当建立特邀调解员制度。

责任编辑:Z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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