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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某扰乱庭审秩序案

  发布时间:2019-04-16 08:28:24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10日上午,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在方城县法院办公二区家事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邹某与被告康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康某的姐姐康某某作为旁听人员,对原告离婚诉状内容中所述的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时间与实际时间不符等问题不满,在法庭上大吵大闹,拍桌子,扰乱了法庭的庭审秩序,致使庭审活动无法进行,庭审被迫中断累计长达近一个小时。

处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九条规定:“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刑法修正案》(九)将该条款修改为:“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方城县人民法院认为:康某某在庭审过程中,在法庭上拍桌子、大吵大闹,严重扰乱庭审秩序,致使庭审无法进行,康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则,妨害了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方城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0日对扰乱法庭秩序的潘婷人员康某某依法作出拘留15日,罚款6000元的处罚决定,并在当天移送拘留所看管。

典型意义:

   法庭是法官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的场所,庄严而神圣,在法庭内人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和遵守法庭秩序,以确保庭审高效正常进行。我国现行《刑法》309条规定了扰乱法庭秩序罪,即:聚众哄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而于2015年11月1日实施《刑法修正案》(九),对该条款进行修订:将“聚众哄闹、冲击法庭和殴打”由原来的情节犯转为行为犯,殴打对象从原来的司法工作人员扩大至诉讼参与人,即只要出现聚众哄闹、冲击法庭以及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即构成本罪。维护法庭秩序就是维护法律权威,捍卫法律尊严的体现。法官在法庭内依法行使审判权,其一切言行代表的是国家和法院,而不是代表个人,维护法官的尊严也是维护法律权威和法律尊严的重要体现。开庭前书记员已向双方当事人宣读法庭纪律,开庭后法官亦已告知双方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法庭秩序。但一些当事人无视法庭规则,无视法律,以个人利益是否能够得到满足作为判断法院和法官是否公平的标准,一旦诉求得不到满足,即大放厥词,肆意而为,公然挑战法律权威和司法尊严。人民法院必须要遏制这种违法行为的蔓延,维护正常的法庭秩序,确保法官能够依法正常履行法官职责,才能维护法律的权威和法官的职业尊严。因此,方城县法院对康某某的处罚是必要和适当的。在此,我们郑重提示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在庭审活动中要理性表达自己的观点和诉求,严格遵守法庭规则。

责任编辑:周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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