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后拒不搬离房屋 夫妻双双被判拒执罪

发布时间:2016-10-18 17:27:37


    近日,方城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案件,该县赵河镇一对夫妻因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夫妻双双被判拒不执行判决罪。

   2014年7月20日,方城县人民法院对原告赵某、田某与被告陈某、汪某(二被告人系夫妻关系)为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作出(2014)方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陈某、汪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立即搬离二原告所有的位于方城县赵河镇建设路西段南侧的房屋三间。2、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其二原告所有的房屋中从东往西第二间北边所扒的门恢复原状。二被告人对该判决内容不服,但在上诉期内未向上级法院上诉,该判决书生效后,被告人陈某、汪某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赵某、田某于2014年9月25日申请法院执行,方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2日向陈某、汪某发出并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陈某、汪某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14年12月5日,方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方执字第436号公告,责令陈某、汪某在2014年12月8日前主动履行义务,到期仍不履行的,将依法强制履行。2015年1月14日,方城县人民法院对拒不执行判决的汪某司法拘留15日,罚款5000元。止2015年11月17日,陈某、汪某仍未将房屋内的桌椅、床等物品搬出,陈某仍未将房屋所扒的门恢复原状。案件审理过程中,在征得被告人陈某同意后,被告人汪某将房屋恢复原状,并将房屋内生活物品全部搬出。履行了判决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此后,申请人赵某、田某向法庭递交二被告人履行判决书确定义务的证明,被告人陈某也表示认罪并请求法庭从轻处理。

   方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汪某对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不服,但在上诉期内未向上级法院上诉,在该判决生效后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考虑到被告人陈某、汪某在庭审中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态度较好,且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主动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汪某二人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责任编辑:lx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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