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被立案侦查后全部履行到位,自诉人自动撤回起诉
(一)基本案情
2015年,柳河乡西峰村高层公办大楼工程承揽人张某哲(音译,下同)雇佣杜某栓及其他工人一起在柳河乡西峰村高层公办大楼施工,至该年7月份,张某哲共欠杜某栓方工资47220元,后杜某栓向张某哲要账未果,将其施工设备扣押,被执行人管某忠从中说和,并亲自向杜某栓方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今欠西峰高层水电工人工资现金肆万柒仟贰佰贰拾元,欠款人管某忠,2015年8月5日。被告管某忠之后并未还款。杜某栓遂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2016年3月7日,方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管某忠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杜某栓工资款4722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杜某栓向方城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执行后,执行人员依法向管某忠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管某忠既未按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又无正当理由拒不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管某忠在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邮政储蓄银行有交易明细记录。执行人员将管某忠司法拘留,拘留期间,执行人员反复做劝导工作,动员管某忠还款,但管某忠仍拒不履行,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杜某栓于2017年5月9日向方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方城法院立案审理,对管某忠作出了逮捕的决定,在看守所内管某忠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写下悔过书,并主动履行了全部义务。杜某栓申请撤回起诉,不在追究管某忠的刑事责任 。
(二)案件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管某忠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47220元还款义务,但其一直不履行生效判决,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管某忠在被执行法院司法拘留期间,能及时悔悟,自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可能不会被刑事追责。进入刑事追责程序后,促使管某忠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有效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管某忠也因具有认罪悔罪的实际表现,主动的履行了全部义务,申请人主动撤回起诉,免于刑事处罚,取得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