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难≠执行不能

发布时间:2018-07-05 08:40:38


    在执行实践中,很多当事人以为,只要向法院申请执行了,执行款就能“送上门”,而当法院已经穷尽执行措施,依然无法找到任何财产线案,无法及时执行到位时,就认为法院给群众开了“白条”,那你就理解错了。

    下面只要给大家解释两个概念“执行难”、“执行不能”。

    “执行难”是指有财产可供执行面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的情况。主要表现为被执行人抗拒或规避执行、转移或隐匿财产。逃避债务;法院执行手段匮乏、执行措施不力、执行力量不足或出现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以及有关人员或部门干预执行等情形。

    “执行不能”是指因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可不具备执行条件,造成法院无法执行到位的情形。

    简单的说,法院执行的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二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法院穷尽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执行不能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针对的是第一类执行案件,指的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的情況,主要解决的是被执行人规避或抗拒执行、有关人员或部门干预执行以及法院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情形。第二类案件不应纳入执行难的范,也就是说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虽然从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当事人的义务未能最终实现,但本质上这类案件属于申请执行人应当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偉风险。

    那“执行不能”案件中申请人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我来帮大家支支招。对“执行不能”的案件,法院将暂时结束执行程序。按照目前法律法规,法院对待“执行不能”案件有三种处理方式:

    一是终结执行。法律规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被执行人被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撒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二是终结本次执行。法律规定,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已经履行完法律规定的程序,在申请人签字确认或者报上级法院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是司法救助。在民事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法院穷尽所有执行措施后,发现被执行人确实没有执行能力,而申请人经济条件极其困难,不足以维持日常生活,国家根据相关规定,会对其给予一定经济救助。

    在此着重提醒各位“执行不能”案件的债权人,案件被认定“执行不能”后,法院工作并没有结束。对于“执行不能”案件,法院可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法院每半年都会集中发起网络查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车辆等进行查询,发现有财产的,立即恢复处理。申请执行人也要积极提供线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随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责任编辑:lx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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