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之一
侯某乐拒不执行判决案
----被执行人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后拒不履行执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被执行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
(一)基本案情
2016年7月31日凌晨,被告人侯某乐驾驶车辆在方城县城新一高门前的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受害人申某某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2016)豫1322民初字第273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侯某乐赔偿死者申某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508370.2元。判决生效后,侯某乐未按期履行法定义务。受害人家属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9日向被告人侯某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侯某乐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人侯某乐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书后,拒不按期履行义务且拒不报告财产,仅履行了3000元赔偿义务。后本院分别按拒不报告财产和拒不履行义务分两次对侯某乐实施司法拘留共计30日,后被告人侯某乐又履行了5000元赔偿义务。
本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查明,被告人侯某乐经营有民用建材生意,在县城某小区购买有按揭房产,并一直按时交纳按揭房款,判决生效后,其银行账户也有资金往来,有一定的履行能力,但拒不申报财产、不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本院以涉嫌拒执犯罪将其移送方城县公安局后,公安机关不予受理。2018年4月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侯某乐拒不执行判决罪的刑事责任,本院立案后于5月14日对侯某乐予以逮捕。在刑事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侯某乐认罪悔罪,并与自诉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其妻子担保共同向受害者家属赔付各项损失共计35万元,当庭履行13万元,下余款项分期履行,自诉人对被告人侯某乐的行为表示谅解。经本院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侯某乐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
(二)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侯某乐经营有民用建材生意,在县城购买有按揭房产并能如期支付房贷,民事判决生效后其账户又一直有资金流动,具有一定的履行能力,但其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长达两年时间,仅履行了极少赔偿义务,甚至被采取两次司法拘留后仍不思悔改,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后,申请执行人依法以自诉的方式要求追究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的刑事责任。通过审判,一方面惩罚了其拒执犯罪行为,另一方面也促使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促使案件能够顺利执结。
典型案例之二
刘某军拒不执行判决案
----被执行人因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判决后拒不履行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被执行人被判处拘役刑罚。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月,方城县杨楼镇农民卢某某受建房承包人刘某军雇佣,在建房时从脚手架上坠落受伤,经鉴定,伤残等级为二级。卢某某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2015)方杨民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刘某军支付卢某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59523.94元。刘某军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维持。二审判决于2017年8月19日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刘某军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未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自诉人卢某某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告人刘某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因其拒不申报执行财产,本院于2018年5月9日对被告人刘某军实施司法拘留;因其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再次对其实施司法拘留,但刘某军仍未履行义务。
本案执行期间,查明,被告人刘某军的银行账户自2017年8月10日至2018年2月9日,共计有4笔较大的现金入账,累计余额达27177.99元,均在短时间内取出。2018年6月1日,本院以被告人刘某军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移送方城县公安局侦查,方城县公安局于2018年6月4日作出不予受理意见书。卢某某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刘某军拒不执行判决的刑事责任。本院立案后,于次日决定对刘某军予以逮捕。
在刑事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军的亲属于2018年8月17日与自诉人卢全忠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当场履行执行标的款115000元,其余部分自诉人表示放弃权利,并对被告人刘某军予以谅解。本案经本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刘某军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判处判处拘役三个月零九天。
(二)典型意义:
法院及时对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的相关证据进行调查取证,积极引导当事人及时依法行使控告、报案的权利。在当事人提起自诉后,刑事审判部门和执行机构加强沟通协调,迅速立案,及时审理,依法判决,促使被告人履行义务。本案自立案执行到自诉刑事案件的审结,在不到3个月的时间内,人民法院充分利用法律手段,依法严厉惩治了拒执犯罪行为,有效促进了案件的执行,切实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