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不能经典案例

发布时间:2018-08-31 17:23:15


案例一:

    2013年11月29日,杨某旺驾驶摩托车与行人杨某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申请人受伤,并导致伤残。我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判决,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我院受理执行案件后,承办人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肇事摩托车辆亦无牌照,且在发生事故后已报废;无房产和股权登记信息。随后承办人又对被执行人的家庭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系普通农民,无固定经济来源,其妻子在家务农且有孩子需要照顾,经济条件十分困难,被当地乡政府和村委会确定为贫困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为生计,务工时又从高处跌落,造成身体几处骨折,已构成伤残,并丧失了部分劳动能力。

    该案件赔偿数额较大,加之被执行人家庭生活困难,又系当地贫困户,确无履行能力,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案属于典型的交通肇事类“执行不能”案件。

案例二:

    程某明申请执行余某强为民间贷纠纷一案,案件标的为105050元,申请人执行人于2018年1月19日申请立案执行。该案件在诉讼阶段,申请人已申请将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发放的工资收入予以财产保全,但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人前往被执行人工作单位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已被冻结的工资收入时,了解到被执行人因长期不来单位上班,依据相关规定,已于2018年1月1日对被执行人工资予以停发,本案仅冻结到被执行人工资15147元,与案件执行标的相差甚远。

    后我院利用执行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及股权和房产登记信息进行司法查询,发现其无其他银行存款信息,无工商登记及股权和房产登记信息。其名下有一辆牌照为豫R6119N号北京现代轿车一辆,经实地走访,该车辆现下落不明。经公安车辆管理系统查询,该车辆已被其他执行案件进行档案查封。又经进一步调查,查明另案亦未对该车辆实际控制,无法处置。且该车辆年限较长,价值较低,申请人明确表示不再要求人民法院对该车辆进行轮侯查封。经实地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

案件承办人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了上述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责任编辑:lx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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