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及“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落实中共中央深改组《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和44个国家部委、中央机关《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精神,进一步促进社会主体诚实守信,维护法律权威,树立良好社会风尚,推进文明方城建设、促进文明单位、文明村镇创建工作及文明家庭、道德模范评选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本意见。
第一条 加强惩戒失信行为、推进文明城市建设的总体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把“遵规守法、诚实守信”作为文明单位、文明村镇创建的基本要求,着力营造全县诚信者光荣、失信者耻辱,鼓励履约守法、惩戒拒执违法的整体环境,充分发挥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家庭、道德模范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二条 本意见中“失信行为”指在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中,失信被执行人采取的各种逃避或拒绝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
失信被执行人的认定以列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准。
第三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工作人员、职工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加文明单位评选,已获得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视其情节予以处理。情节严重、违反文明单位管理相关规定的,停发该单位文明奖。
第四条 居委会、社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加文明村(社区)评选,已获得文明村(社区)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
第五条 各类失信被执行人均不得参加文明家庭、守信模范、好人榜等弘扬良好社会风尚活动的评选,已获得文明家庭、道德模范、身边好人荣誉称号的子以撤销。
第六条 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家庭、道德模范、身边好人荣誉称号申报时,县文明办函请县人民法院出具关于申报单位或个人是否失信被执行情况审核意见。
第七条 县文明办、县人民法院建立常态化联络机制,定期相互通报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家庭、道德模范、身边好人荣誉称号和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
第八条 人民法院将已获得相关荣誉称号的单位、组织或个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及时向文明办建议撤销该单位、组织或个人的相关荣誉称号。
第九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因失信行为被取消文明荣誉称号或在申报时未通过审核的,县人民法院在其退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该信息报送县文明委办公室。
第十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