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继续曝光20名“老赖”!
姓名:李京佳,性别:男
身份证号:411381*******0852
案号:(2017)豫1322执2739号
住址:邓州市湍河街道办事处老李庄村老李庄67号
案情简介:原告杨留彦诉被告李京佳、李萍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方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1322民初164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李京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杨留彦借款本金53000元及利息。

姓名:胡永红,性别:女
身份证号:412922******0341
案号:(2018)豫1322执3号
住址:方城县城关镇裕州北路397号2号楼3单元7号
案情简介:原告方城县裕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胡松晓、李晓梅、胡松华、胡永红、刘长贵、李景鲜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方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322民初319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胡松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史建民清偿借款500000元及利息,二、被告李晓梅、胡松华、胡永红、刘长贵、李景鲜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姓名:刘长贵,性别:男
身份证号:412922*****0011
案号:(2018)豫1322执3号
住址:方城县城关镇文政巷1号
案情简介:原告方城县裕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胡松晓、李晓梅、胡松华、胡永红、刘长贵、李景鲜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方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322民初319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胡松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史建民清偿借款500000元,并自2015年11月15日起按月息2分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李晓梅、胡松华、胡永红、刘长贵、李景鲜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姓名:胡松晓,性别:男
身份证号:412922*******0011
案号:(2018)豫1322执3号
住址:住方城县城关镇同心巷101号
案情简介:原告方城县裕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胡松晓、李晓梅、胡松华、胡永红、刘长贵、李景鲜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方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322民初319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胡松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史建民清偿借款500000元及利息

姓名:郭桂萍,性别:女
身份证号:412922******0348
案号:(2018)豫1322执8号
住址:住方城县城关镇北环路1255号
案情简介:原告方城县裕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恒旺、郭桂萍、郭九功、周明硕为民间借贷一案,方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1322民初223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张恒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方城县裕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连带清偿借款130000元及利息。二、被告郭桂萍、郭九功、周明硕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姓名:胡林华,性别:男
身份证号:412922******2915
案号:(2018)豫1322执164号
住址:住宁夏贺兰县桃源路月湖荣庭Z-7-1-608号
案情简介:原告胡敬华与被告胡林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方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1322民初150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胡林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胡敬华借款本金550000元及利息
姓名:王允,性别:男
身份证号:412922*****3851
住址:住方城县城关镇人民路590号
案号(2018)豫1322执177号
案情简介:原告胡文采与被告尚平、王允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方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1322民初236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尚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胡文采清偿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二、被告王允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姓名:尚平,性别:女
身份证号:412922******0401
住址:住方城县城关镇育才路33号1号楼1单元7号
案号(2018)豫1322执177号
案情简介:原告胡文采与被告尚平、王允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方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1322民初236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尚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胡文采清偿借款100000元及利息。

姓名:冯准,性别:男
身份证号:412922*****0317
住址:住方城县城关镇电视路44号
案号(2018)豫1322执143号
案情简介:原告毛磊诉被告冯准、黄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方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方城民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冯准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毛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二、被告黄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被告黄猛已履行完毕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已向方城县人民法院申请对被告冯准追偿20000元及利息,并已立案执行。

姓名:王兵,性别:男
身份证号:411322*****0315
住址:住河南省方城县城关镇民主街20号
案号:(2018)豫1322执194号
案情简介:原告胡文采与被告王金娜、王兵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方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322民初382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金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胡文采清偿借款本金110000元及利息。二、被告王兵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姓名:王科伟,性别:男
身份证号:411322*****005X
住址:住方城县城关镇南环路225号附76号
案号:(2017)豫1322执2196号
案情简介:原告方城县汇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苏爱平、王科伟、梁艳广、王兆民、姬松森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方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1322民初20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苏爱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方城县汇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二、被告王科伟、梁艳广、王兆民、姬松森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待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苏爱平追偿

姓名:李伟,性别:男
身份证号:411322******0037
案号:(2017)豫1322执1374号
住址:方城县城关镇裕泉路南二巷49号
原告白廷坡与被告李伟、郭建英、郑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方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322民初87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李伟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白廷坡清偿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被告郭建英、郑楠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姓名:屈永鑫,性别:男
身份证号:411322******4919
案号:(2017)豫1322执1456号
住址:住方城县杨楼乡屈湾村北屈湾19号
案情简介:原告王蕾与被告屈永鑫、屈长栓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方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1322民初69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如下:一、被告屈永鑫于2017年7月1日前向原告王蕾支付利息470000元。二、被告屈永鑫于2017年10月1日前向原告王蕾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三、被告屈永鑫于2018年1月1日前向原告王蕾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四、被告屈永鑫于2018年4月1日前向原告王蕾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被告屈长栓对上述还本付息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姓名:屈长拴,性别:男
身份证号:412922******4911
案号:(2017)豫1322执1456号
住址:住方城县杨楼乡屈湾村北屈湾19号。
案情简介:原告王蕾与被告屈永鑫、屈长栓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方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1322民初69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如下:一、被告屈永鑫于2017年7月1日前向原告王蕾支付利息470000元。二、被告屈永鑫于2017年10月1日前向原告王蕾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三、被告屈永鑫于2018年1月1日前向原告王蕾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四、被告屈永鑫于2018年4月1日前向原告王蕾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被告屈长栓对上述还本付息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姓名:申文成,性别:男
身份证号:412922******0311
案号:(2017)豫1322执1518号
住址:住方城县城关镇育才路89号附1号1号楼3单元1号
案情简介:原告穆海云与被告申文成、石新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方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1322民初200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如下:一、被告申文成、石新平于2017年6月2日前向原告穆海云清偿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二、被告申文成、石新平于2017年10月1日前向原告穆海云清偿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

姓名:石新平,性别:女
身份证号:412922*****0341
案号:(2017)豫1322执1518号
住址:住方城县城关镇育才路89号附1号1号楼3单元1号
案情简介:原告穆海云与被告申文成、石新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方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1322民初200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如下:一、被告申文成、石新平于2017年6月2日前向原告穆海云清偿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二、被告申文成、石新平于2017年10月1日前向原告穆海云清偿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

姓名:马景永,性别:男
身份证号:412922******1038
住址:住方城县城关镇南阁街191号附13号
案号:(2018)豫1322执147号
案情简介:原告蒿玉超与被告马景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方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1322民初258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马景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蒿玉超清偿借款本金180000元及利息。

姓名:张原,性别:男
身份证号:412922******5734
住址:住方城县城关镇文化路542号
案号:(2018)豫1322执恢24号
案情简介:原告薄见昌与被告张原、王路、刘青强、董雪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方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方独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张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薄见昌借款100000元及利息。
二、被告张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薄见昌借款200000元及利息。被告王路、刘青强、董雪山对该200000元的的本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姓名:王路,性别:女
性别:411303******3742
住址:住方城县城关镇文化路542号
案号:(2018)豫1322执恢24号
案情简介:原告薄见昌与被告张原、王路、刘青强、董雪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方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方独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张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薄见昌借款100000元及利息。
二、被告张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薄见昌借款200000元及利息。被告王路、刘青强、董雪山对该200000元的的本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姓名:刘青强,性别:男
身份证号:411322******5751
住址:住方城县独树镇建设路48号
案号:(2018)豫1322执恢24号
案情简介:原告薄见昌与被告张原、王路、刘青强、董雪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方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方独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张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薄见昌借款100000元及利息。
二、被告张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薄见昌借款200000元及利息。被告王路、刘青强、董雪山对该200000元的的本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