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充分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南阳市公安局关于办理涉执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等法律、司法解释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发布本通告:
一、凡在方城法院立案执行但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必须在本通告发布后 3日内主动到本院履行义务,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冻结或者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扣留或者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查封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冻结被执行人的股票、投资权益或者其他财产权,并对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予以强制拍卖或者变卖。
二、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的,应于本通告发布后 3日内自觉到本院如实报告,并同时提供相应的财产权属证明、财务会计凭证等证明材料。本通告发布后 3日内被执行人仍拒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的,本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拘留、罚款,并视情形进行搜查、强制审计等强制执行措施。
三、凡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如果具有履行法律文书指定行为的能力,或者能够通过合法劳动获取报酬,具有全部或部分履行金钱义务能力的,均属有能力而拒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罚款。
四、凡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通过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有关网站、移动客户端、户外媒体、传统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通报征信机构,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进行记录,向有关单位推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供其结合自身工作依法使用名单信息。
五、对纳入失信人名单的被执行人,本院将会同公安、发改委、工商、银行、证券、组织人事、不动产、民航、铁路等部门启动执行联动制约机制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对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乘坐火车、飞机,住宿宾馆饭店,高消费旅游,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购买具有现金价值保险,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进行限制;对失信被执行人担任国企高管、金融机构高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被招录(聘)为公务人员等任职资格进行限制;对失信被执行人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用地审批、环评审批、认证管理、专利申请、财税扶持、政府采购、科技奖励、 社保监管、人事考试、信用评级、荣誉获得、融资授信、通关退税、品牌培育、商标注册、招投标管理、获取政府补贴或支持、 从事不动产交易、国有资产交易等特殊市场交易进行限制,直至其履行全部义务为止。
六、对国家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等具备特定身份的人员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本院除依法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外,还将向其所在单位、所属党组织和有关组织人事、纪委监委等部门进行通报,由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本院将向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进行通报,同时将名单信息抄告党委主管部门和纪委监委,将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范围。
八、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本院将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六)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组织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七)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 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八)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九)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一)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九、欢迎社会公众及申请执行人踊跃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违法消费行为。本院将根据核查情况,按相关规定对提供有价值线索的举报人予以奖励, 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特此通告
执行举报电话:137*****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2018年 5月 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