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内犯新罪 数罪并罚悔已迟

  发布时间:2017-12-28 11:11:34


    因被告人宋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12月27日,被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撤销唐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宋某因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今年37岁的被告人宋某,是河南省社旗县赊店镇人。经方城县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5月19日15时45分左右,被告人宋某酒后无驾驶证驾驶一辆阳光110牌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方城县花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方城县国际学校附近路段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宋云峰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58.18mg/100ml。被告人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宋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8月26日被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在河南省社旗县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的期限为2016年11月22日至2018年5月21日。

    方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某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液酒精含量为158.18mg/100ml,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醉酒驾驶标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宋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原判缓刑、数罪并罚,对其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应折抵刑期。被告人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lx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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