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会费打伤人 赔偿四万并获刑

  发布时间:2017-12-25 15:42:28


    因收取会费问题与同在一起做服装生意的商户发生争吵引起厮打,并把人打伤的被告人谷某,虽亲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0000元,12月12日,还被方城县人民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今年48岁的被告人谷某,是河南省舞阳县某镇人。

    经方城县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4月25日19时许,在方城县小史店镇小史店街物交会上,被告人谷某因收取会费问题与同在一起做服装生意的张某发生争吵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在场的宋某(已被行政处罚)用一把折叠椅子将张某嘴部打伤,被告人谷某用一把木椅子将张某头部打伤。2017年5月31日,经方城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作出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张某头部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本案在审理期间,双方经调解达成协议,被告人谷某亲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张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0000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自愿撤回了对被告人谷某的附带民事诉讼,并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庭审中,被告人谷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认罪悔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方城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谷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谷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谷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故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lx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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