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城县人民法院 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7-04-19 17:40:30


    为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提出的“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要求以及“破除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的坚定承诺,力争我院在2017年6月底实现“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创建工作以及在2017年12月底顺利通过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验收工作,适应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着力破解执行难问题,现结合上级法院的相关要求和本院工作实际,经院党组研究决定,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工作纲要》、河南省高院《关于开展创建“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活动的工作方案》为指导,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主线,整合执行力量,提高执行效率,破除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通过执行体制、机制、模式改革,全面建立信息化执行查控体系、管理体系、指挥体系、信用惩戒体系;最终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目标,使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显著提升,人民法院执行权威有效树立、司法公信力进一步增强。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确保正确方向。始终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积极主动向县委汇报解决执行难的各项工作部署,突出县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同时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开拓进取,积极作为,按照总体要求和部署坚持不懈狠抓落实。二是积极探索创新,推进机制变革。紧紧围绕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强化执行兑现、增强司法公信力目标,在更新执行理念、创新执行方式、强化执行管理等方面勇于探索、大胆创新,不断积累解决执行难的实践经验。三是深入调研,强化精准指导。组织执行一线干警开展座谈、调研,深入分析研究影响执行难的内外因素,掌握执行难底数。四是实行强力推进,确保梯次完成。积极争取上级法院指导,争取尽量达标。五是坚持标本兼治,注重长远发展。破解执行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多措并举、标本兼治。既要立足现实,着力解决当前工作推进中的突出问题;也要着眼长远,从影响执行难的全局性问题入手,积极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和破产、救助等制度完善,谋划解决执行难的长效机制。

    三、工作方法

    自2017年4月开始,启动方城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专项活动,至12月底结束,共分为三个阶段,具体安排如下: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2017年4月1日至4月11日)。

    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基本解决执行难”重要讲话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工作纲要》、河南省高院《关于开展创建“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活动的工作方案》和南阳市中院关于解决执行难问题有关工作要求,领会精神实质,结合本院实际,成立领导小组和活动办公室,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将基本解决执行难各项指标分解细化,明确责任单位和具体责任人,确保领导到位,工作人员配备到位,工作落实到位。

    第二阶段:攻坚实施(2017年4月12日—2017年6月30日)。

    对2016年来所有未结案件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以及当事人反映有执行能力的其他年度未执结案件,认真进行摸排梳理,分门别类进行登记,建立未执结案件台账,制作被执行人基本情况登记表,详细录入案号、被执行人、身份证号码或机构代码、案件标的、未履行数额、履行条件、执行意见与建议等信息,健全完善执行数据库。对列入“执行攻坚会战”的重点案件,确保任务到位、责任到位、落实到位,限期执行完结。要求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全部执结;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在依法穷尽执行措施后,全部按照有关规定退出执行程序,不存在新积压案件,其中2016年1月1日后新收执行案件实际执结率达到70%以上,顺利通过省高院无执行积案法院验收。

    第三阶段:建章立制,建立常态化执行机制,通过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验收(2017年7月1日—2017年12月30日)。

    通过出台相关文件和工作规定,规范执行行为和措施,将执行工作全面纳入规范化轨道,形成长效运行机制,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工作目标,即“四个基本”:(1)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现象基本得到遏制;(2)人民法院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的情形基本消除;(3)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把握不严、恢复执行等相关配套机制应用不畅的问题基本解决;(4)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通过上述工作措施的开展,最终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验收的总体目标。

    四、主要任务分解

    1、规范执行

    规范执行指标主要考察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是否遵循了相应的执行程序。“规范执行”包括执行保全、财产申报、财产调查、财产控制、财产处分、执行款发放、终本结案、执行转破产以及系统录入等事项的规范性,其中对当事人告知事项虽然属于“规范执行”的内容,但是作为对当事人知情权的保障放在“阳光执行”指标中加以设定。

    (1)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作为连接审判与执行的重要环节,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的司法解释。第三方评估体系中围绕财产保全设计了财产保全保险担保机制、担保比例、保全申请与财产查控系统的衔接、保全裁定执行的及时性4个三级指标;其中保全及时性指标要求,保全裁定应在10日内执行,此项工作由立案庭、审判庭作出裁定,法警局负责实施。(责任人:胡黎明、黄书军、贺松玉,责任单位:立案庭、各民事审判庭、法警局)

   (2)财产申报

    财产申报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被执行人的一项义务,实践中,被执行人往往拒不申报或者申报不实,为此,《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被执行人予以罚款、拘留。为了充分发挥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效能,第三方评估体系设计了法院是否依法发布申报令以及对于拒不申报或申报不实的是否进行法律制裁2个三级指标;此项工作由执行局实施。(责任人:郭振业,责任单位:执行局)

    (3)财产调查

    财产调查下设2个三级指标,主要考察法院查询财产的及时性和对被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实的情况。财产查询的及时性主要分执行立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5至10个工作日、10至22个工作日和超过一个月四个时间段考察执行立案之日后对财产查询的启动是否及时;此项工作由执行局实施。(责任人:郭振业,责任单位:执行局)

    (4)财产控制

    对于查询到的财产,如果不及时查封、冻结、扣押,将可能发生财产转移的情况,因此,为了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启动相应的执行措施,避免消极执行或拖延执行,第三方评估体系设定了及时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指标,要求对于查到的财产,能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实施控制措施的,须在48小时内采取措施,需要线下控制的,须在10个工作日内采取控制措施,此项工作由执行局实施。(责任人:郭振业,责任单位:执行局)

    (5)财产评估

    财产评估是进行财产处置的一道前置程序。为了督促法院及时启动委托评估程序、及时向当事人发送评估报告,第三方评估体系设置了有关期限的标准,要求对符合财产处置条件的,执行局5个工作日内移送司法技术科,司法技术科10个工作日内委托评估机构并启动评估程序,30个工作日内评估完毕。司法技术科收到评估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交执行局。执行局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此项工作由司法技术科和执行局实施。(责任人:张广春、郭振业,责任单位:司法技术科、执行局)

    (6)财产拍卖

    为了督促法院及时启动拍卖程序,优化拍卖机制,第三方评估体系在财产拍卖环节设计拍卖及时性指标。在 当事人对评估报告异议期满后,对于符合拍卖条件的,法院应该在15个工作日内启动拍卖程序,此项工作由执行局实施。(责任人:郭振业,责任单位:执行局)

    (7)案款发放

    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专项整治行动,在全国推行一案一账号的活动,以从根本上解决法院执行款发放工作混乱的问题。第三方评估体系在执行款发放指标中设计2个指标,一案一账号和执行款发放的及时性,其中一案一账号工作由司法行政科负责实施。执行款发放及时性考察执行款是否在收取一个月内进行了发放,如不能及时发放的,应说明理由并经领导审批,此项工作由执行局负责实施。(责任人:吴运广、郭振业,责任单位:司法行政科、执行局)

    (8)委托执行

    第三方评估体系要求,受托法院应向委托法院反馈委托事项的办理情况,并可以通过调取委托执行事项的反馈文书进行核实,此项工作由执行局负责实施。(责任人:郭振业,责任单位:执行局)

    (9)终本结案

    终本指标包括终本要件、终本案件的系统管理以及终本案件的定期筛查机制三方面的内容。终本要件涵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的司法解释所列的全部要件,任何一个要件不符合即为零分。终本案件的系统管理是指法院对于终本案件应纳入单独的系统进行管理,防止终本案件体外循环。定期筛查机制是指对于终本案件,应在五年内每6个月自动进行财产查询,以便发现财产恢复执行程序,此项工作由执行负责实施。(责任人:郭振业,责任单位:执行局)

    (10)现场执行记录

     此项指标包括单兵支付记录仪使用情况,要求进行强制腾空、搜查等执行行动是使用单兵执法仪,此项工作由网络中心配合执行局共同负责实施。(责任人:王勇、郭振业,责任单位:网络中心、执行局)

另外,为了进一步推动执行工作的规范性,第三方评估体系还设计了评估现场执行转破产、执行系统节点录入情况的指标,该两项工作由执行局自行负责实施。

    2.阳光执行

    阳光执行要求执行过程和结果的双重透明,就其公开对象而言,既包括对当事人的公开,也包括对社会公众的公开。阳光执行指标包括财产查控处分告知、执行流程公开、执行文书公开以及规范性文件公开等。

    (1)财产查处告知

    财产查控、处分告知包括财产查控措施告知被执行人、财产处分信息告知被执行人2个指标,分别评估法院在对所查询的财产采取财产查控措施后,是否向被执行人送达查封、扣押等裁定书;法院在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处分时,是否向被执行人送达扣划、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等裁定书,此项工作由执行局负责实施。(责任人:郭振业,责任单位:执行局)

    (2)执行流程公开

    执行流程公开强调的是向当事人公开执行过程,第三方评估体系主要评估法院是否用短信等方式向当事人推送流程节点信息或提供网络密码查询,该项工作由网络中心和执行局负责实施。(责任人:王勇、郭振业,责任单位:网络中心、执行局)

    (3)执行文书公开

    执行文书公开指标主要评估法院是否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向社会公开执行裁判文书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该项工作由政治处和执行局负责实施。(责任人:王勇、郭振业,责任单位:政治处、执行局)

    (4)规范性文件公开

    执行规范性文件公开是指法院应在法院官方网站上公开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的规范性文件,此项工作由政治处负责实施。(责任人:王勇,责任单位:政治处)

    3.执行质效

    执行质效指标是指能够客观反映执行质量和效果的数据,第三方评估体系主要对实际执结率、个案的执行到位率、执结期限内结案率、执行异议案件的结案率和网拍率、执行行为撤改率、个人追责与国家赔偿等几项指标进行评估。其中个人追责与国家赔偿工作包括廉政情况投诉率、执行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案件数、执行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案件数以及国家赔偿案件数几项指标,该项工作由执行局和监察室负责。(责任人:崔东升、郭振业,责任单位:监察室、执行局)

    4.执行保障

    执行保障评估指标包括执行指挥中心、人员保障、机构保障、装备保障、执行救助、执行工作方案、争取地方支持、执行宣传等。执行指挥中心重点考察执行异常警示、消极执行筛查、终本案件管理、案款管理、委托执行管理、决策分析、远程指挥等功能。

    人员保障方面包括执行人员配置比例、执行法官员额比例、轮岗制度、警务保障等项目,其中在编执行人员占法院在编总人数的比例不能低于百分之十五,执行局法官员额的比例不能低于业务庭法官的比例,此项工作由政治处和法警局共同负责实施。(责任人:王勇、黄书军,责任单位:政治处、法警局)

    执行机构方面,要求审执分离,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分别有不同机构行使,此项工作由政治处负责实施。(责任人:王勇,责任单位:政治处)

    执行装备方面,要求配备必要的单兵执法仪、对讲机等装备。此项工作由司法行政科负责实施。(责任人:吴运广,责任单位:司法行政科)

    执行救助方面,要求建立专项执行救助资金,此项工作由司法行政科负责实施。(责任人:吴运广,责任单位:司法行政科)

    执行工作方案,要求出台解决执行难的工作方案或实施细则,此项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实施。(责任人:吴运广,责任单位:办公室)

    争取地方支持方面,要求争取有地方党委、人大、政府出台支持解决执行难的专门文件,此项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实施。(责任人:吴运广,责任单位:办公室)

    执行宣传方面,要求借助媒体宣传执行工作,定期发布拒执罪典型案例,此项工作由政治处负责实施。(责任人:王勇,责任单位:政治处)

责任编辑:lx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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