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城县法院实行监控督察通报制度

  发布时间:2010-09-02 15:38:47


 

为规范日常工作管理,及时了解和掌握各项工作进展和各项制度的落实执行情况,为绩效考评管理工作提供依据,今年8月下旬以来,方城县法院对全院各项工作和制度落实情况实行督察通报制度。

   一是确定督察通报的范围和内容。规定督察通报的范围和内容是本年度,纳入法院绩效考评管理的各项工作开展和制度执行情况;上级法院和县委、人大安排的阶段性和临时性工作及各项活动开展情况;院党组安排的阶段性和临时性工作及各项活动开展情况。

   二是确定督察通报的主体及职责。规定院办公室、政治处、监察室、立案庭为督察监控主体,分别对机关考勤、调研工作(含案例编报、统计分析)、信息工作、优秀法律文书报送等政务性工作,干警业务培训、政治业务学习、裁判文书上网等队伍建设工作,以及对执法过错、违法审判、违法违纪线索排查、确认、追究情况、干警的日常行为规范包括着装仪表、工作日饮酒、庭审规范等作风纪律情况,对案件收结报存、审(执)限警示、超审(执)限、审(执)限延长、案件中止、上诉案件及卷宗呈送、发还、改判、立案预登记和委托调解、涉诉信访等审判质效情况督察监控。

   三是确定督查要求。确定每天有一名党组成员为值班领导,要求当天值班领导切实履行值班职责,每月至少对当班的考勤、着装、庭审规范等工作带班督察一次,对督察情况及时进行通报。各督察监控部门对工作督察监控时,应作好督察监控记录,据实拟写督察监控通报,由分管本部门工作的领导审签后,交院办公室进行统一登记、编号,职责部门负责印发,印发范围为院党组成员、各部门和各人民法庭负责人。

责任编辑:cyj    

文章出处:河南法院网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