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城县有一50多岁的妇女,违反国家食品监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近日被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人民法院以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闫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3月22日,方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方城县城关镇综合市场熟食区被告人闫某经营的卤肉店生产、销售的卤肉耳朵进行抽检检测。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该卤肉耳朵中日落黄含量为0.0076g/kg,不符合GB2762-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不得检出)的规定要求。2016年10月9日被告人闫某主动到方城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被告人闫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闫某违反国家食品监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闫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闫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闫某的犯罪事实、性质、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