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在河南省方城县法院执行局干警的主持下,来自北京的执行申请人梁有从执行人员手中接过28400元执行款,并与被申请执行人徐亮握手言和,至此,由北京大兴区法院委托方城法院执行的婚约财产纠纷案,在两地法官和公安等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圆满划上句号。
申请人梁有家住安徽省毫州市,现在北京市大兴区红星砖厂打工。被申请执行人徐亮家住河南省方城县小史店镇。2007年初,梁有通过同厂打工的杨创、高朝的介绍认识了徐亮的女儿徐玲,后经杨创、高朝从中撮合, 梁有分两次付给徐亮彩礼共计5.6万元。 2008年3月26日,梁有与徐玲在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举行了结婚仪式,3天后徐玲下落不明。梁有遂诉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要求徐亮等人返还彩礼。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8日作出判决,判令徐亮返还梁有婚约财产5.6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梁有于2009年9月24日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在方城县人民法院辖区,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6日委托方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方城县法院于2010年3月18日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标的较大,且被执行人所居住的地点位于南阳地区与平顶山地区交界处的偏远山区,交通极其不便,人均收入水平很低。方城法院执行局接到案件后,执行工作人员张振山、杨健、娄啼鸣多次驱车到被执行人家中,并通过镇综治办人员共同做徐亮思想工作,敦促其履行法律义务。徐亮以5.6万元彩礼钱全部用于女儿出嫁,而女儿在申请人处至今下落不明,自己生活十分困难为由,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经执行人员到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在银行所设立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几十元钱,且徐亮还有外出打工可能,经合议庭合议,并报院领导批准,方城法院于2010年6月10日依法对徐亮采取了拘留措施。在徐亮被拘留期间,执行人员多次将被执行人徐亮从拘留所提押到法院做思想工作,并与北京市大兴法院原审理案件承办人单祖果取得联系,做申请人梁有的工作,希望案件和解,化解社会矛盾。因双方当事人抵触情绪比较大,不太好结案,执行人员又与拘留所管教民警取得联系,让管教帮助做被执行人徐亮的思想工作。经过多方共同努力,6月27日下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和解意见,徐亮当场履行完毕协议款2.84万元,双方握手言和并对法院执行工作均表示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