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精神病人 三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5-02-10 15:44:32


    2月4日,因拐卖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妇女,方城县法院以犯拐卖妇女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史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11年左右,郭某在鸭河附近遇到被害人张丽(化名),发现其有精神疾病,将其带至家中。二人生活一段时间后,郭某将张丽卖给史某。2012年冬季左右,史某又通过王某欲以11000元价格将张丽卖给付某当儿媳。后经人报警,方城县公安局将张丽解救。经鉴定,张丽患精神分裂症。

    另查明,郭某因犯拐卖妇女罪于2010年7月27日被方城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郭某患肺结核、胸膜炎,方城县法院分别于2010年8月31日和2011年11月3日对郭某暂予监外执行各一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史某、王某拐卖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且系共同犯罪。史某、王某在共同拐卖妇女过程中,史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王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史某和王某到案后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胡玉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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