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案件
1、一审审限:适用普通程序案件为六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适用简易程序案件为三个月。
2、上诉期限: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或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上诉。
3、特别程序:适用特别程序案件,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二、刑事案件
1、一审审限:
公诉案件审限为二个月,至迟不超过三个月。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其他法定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自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审限同公诉案件;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审限为六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审限为二十日;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审限为一个半月。
2、上诉期限: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上诉或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五日内上诉。
三、行政案件
1、一审审限:三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
2、上诉期限: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或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上诉。
四、执行案件
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