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弹家中存放 被判管制一年

  发布时间:2010-04-13 08:29:27


 

 方城县有一职工,在知识青年下乡时将打靶剩下的子弹带回家予以存放,4月12日,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被告人王玉管制一年。

  今年51岁的被告人王玉是方城县城关镇一职工。被告人王玉在知识青年下乡时将打靶剩下的子弹带回家予以存放。2009年6月3日,方城县公安局接到举报后对王玉家进行搜查,在王玉家中柜子里搜查到子弹46发,手枪枪管、扳机、弹匣、弹簧等零件若干。经南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其中3发子弹为51式手枪弹,41发子弹认定为56式步枪弹,2发子弹为12式猎枪弹。

  方城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玉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军用子弹四十余发,危害公共安全及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鉴于被告人王玉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对其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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