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满释放不思改 流窜作案再入监

发布时间:2014-03-25 14:31:01


    两次入监释放后,不但没有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反而在释放后旧病复发,重操旧业,再次流窜盗窃作案。3月21日,栾川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郝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栾川县法院查明:郝某,农民,系汝州市人,2001年12月10日因盗窃罪被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0年10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3年11月3日上午,被告人郝某自汝州乘车到洛阳后,因手中无钱遂产生到客车上盗窃现金的念头,遂在洛阳锦远汽车站附近的商店购买刀片七个,后到该车站乘坐洛阳至栾川的某客车,上车后发现王某放在车内行李架上的富士通笔记本电脑,遂产生盗窃念头。当车行驶出车站约200米时,郝某趁王某不备之机,将王的电脑从电脑包内盗出放进自己随身携带的塑料编织袋内,然后以自己忘带身份证为由让司机停车将车门打开下车逃跑。后在洛阳金谷园村附近以200元的价格将所盗电脑卖给了一个绰号为“小狗”的人。当日13时许,郝某再次返回锦远车站又购买一张洛阳至伊川鸣皋的车票,欲再次到车上盗窃时被栾川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经鉴定,被盗的富士通电脑价值750元人民币。

    栾川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进行扒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郝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http://www.hn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45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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