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饭店加入工业用盐 触犯刑律获刑一年罚金五千

发布时间:2014-03-25 14:28:11


    在自家经营的饭店加入工业用盐用于食品加工,人食用后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它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被告人王东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3月24日,被新野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王东,系新野县个体商户。2013年6月8日,新野县盐业局执法人员在新野县沙堰镇夏官营村“旭东饭店”检查时,发现被告人在自家经营的饭店内有大包工业盐用于食品加工,经称重51.8斤。经鉴定,被告人王东用于食品加工的食盐中碘酸钾含量不符合GB5462_2003精制工业盐标准要求,不含碘。

    经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东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它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应受到惩罚,被告人王东的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为打击犯罪,保护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健康权利不受侵犯,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据此,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http://www.hn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45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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