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产证抵押为名借款 男子上演“狸猫换太子”获刑

发布时间:2014-03-05 15:32:47


    新郑男子焦某用自己的房产证作抵押向他人借款,事成后,焦某又借机要回房产证,并将其制作的假房产证交给对方,后将房屋卖掉。3月4日,新郑市法院以被告人焦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现年28岁的焦某,是一名无业游民,平时游手好闲,无所事事,曾因赌博被公安局行政拘留数日。2012年初,手头紧张的焦某决定想办法弄点钱花。位于新郑领秀城的一套三室一厅的房子,是焦某的家人为让他结婚购置的新房,但这却成了焦某“赚钱”的工具。2012年4月26日,焦某以做生意缺钱为由,将自己的房屋作抵押,在新郑某房产信息公司向张某借款60000元,扣除利息后,焦某拿到了54000元,同时将其房屋所有权证交给张某。一星期后,焦某找借口从张某处借出房屋所有权证,并伪造一份虚假房屋所有权证交给张某。焦某秘密持假证将自己的真证换回这一事实,张某毫不知情。借款到期后,张某多次找焦某催要,但焦某一直不予归还。2012年12月,焦某将此套房屋办理转移登记。

    案发后,张某向警方报案,焦某落入法网。另查,2014年1月16日,被告人焦某退赔张某损失40000元,张某自愿放弃剩余款项,并对焦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根据被告人系坦白,且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事实,对焦某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http://www.hn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44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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