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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城县人民法院贯彻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 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1-06-10 15:59:01


方城县人民法院

贯彻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

实施办法

根据中央政法委《关于进一步严格贯彻执行防止干预司法的“三个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推进法治方城建设最根本的保证。党组要加强对干警厉行法治、依法办事的管理教育和监督,提高干警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使干警牢固树立法律底线不能触碰、法律红线不能逾越的观念,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坚决防止干警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二条  领导干部都必须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支持业务部门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

    领导干部都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要求干警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业务部门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第三条  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纪检监察、信访督办和审判管理可督促业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为业务部门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依法应当由业务部门独立公正处理的事项作出具体决定。

第四条  人民法院、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开展司法活动,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执法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第五条 领导干部非依法定职权,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对案件提出处理要求的,属于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行为。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行为: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要求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第六条 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逐案(人、次)填写《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登记表》(见附件),并固定相关证据材料,在五日内交纪检监察机构,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必要时根据办案人员的申请,党组可以责成纪检监察机构收集固定相关证据材料。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登记表》一式四份,分别用于业务部门单独存档、纪检监察机构备案,党组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机关。

领导干部以组织名义发文发函对案件提出处理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第七条 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办案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八条 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办案人员全面、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工作制度,加强对办案人员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应当记录的情况必须记录,保证做到全面、如实记录。

对办案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举报反映,党组将责成纪检监察机构认真调查处理。办案人员有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行为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行为的,依照党纪政纪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照党纪政纪规定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九条  党组将及时对办案人员记录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必要时可以责成纪检监察机构进行调查。每月对办案人员记录工作情况、核查情况等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登记表》等相关材料,报送县委政法委和上级机关,必要时可以立即报告。

第十条  属于本实施办法第五条情况的,及时报告同级党委,同时抄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领导干部属于上级党委或者其他党组织管理的,由同级党委向上级党委报告或者向其他党组织通报情况。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和打击报复司法机关办案人员的,党组将责成纪检监察机关认真调查处理,依照管理权限严肃追究责任。

领导干部有本实施办法第五条所列行为之一,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依照党纪政纪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院领导干部有打击报复司法机关办案人员行为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依照党纪政纪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方城县人民法院

                          2021年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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