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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城县法院:旁听人员扰乱法庭秩序 依法拘留罚款悔已迟

  发布时间:2019-04-15 10:53:23


    4月10日,方城法院对扰乱法庭秩序的旁听人员康某某依法作出拘留15日、罚款6000元的处罚决定,并在当天移送拘留所看管。  

    康某某,44岁,方城县广阳镇人。4月10日上午方城法院家事法庭在审理一起离婚案件过程中,被告的姐姐康某某作为旁听人员,对原告离婚诉状内容中所述的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时间与实际时间不相符等问题不满,当庭大吵大闹拍桌子,致使庭审活动无法进行,扰乱法庭的庭审秩序,累计长达近一个小时。

    康某某作为旁听人员,其行为严重扰乱了法庭秩序,经院长批准,方城法院依法对其作出上述处罚决定。目前,该事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法庭是法官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的场所,庄严而神圣,在法庭内人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和遵守法庭秩序,以确保庭审高效正常进行。

    我国现行《刑法》309条规定了扰乱法庭秩序罪,即: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而于2015年11月1日实施《刑法修正案》(九),对该条款进行修订:将“聚众哄闹、冲击法庭和殴打”由原来的情节犯转为行为犯,殴打对象从原来的司法工作人员扩大至诉讼参与人,即只要出现聚众哄闹、冲击法庭以及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即构成本罪。维护法庭秩序就是维护法律权威,捍卫法律尊严的体现。

责任编辑:lx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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